第1页共4页2024年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水利建设工程的建设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涉及水利输送工程、水利治理工程、水利生态修复工程等方面。第三条水利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第四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作为支持和保证本管理制度执行的基础。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充分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合法性、合规性;2.严格落实项目质量责任;3.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建立质量管理组织和制度;4.建立质量管理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5.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6.开展质量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能;第2页共4页7.建立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点,进行质量监督和检验;8.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计划进行质量管理活动;9.建立质量资料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10.进行质量管理评估和持续改进。第三章质量控制第七条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立质量控制目标和措施。第八条质量控制目标应包括工程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经济性和环保性等要素。第九条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1.合理的施工方法和工艺;2.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3.严格的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4.强化质量监督和检验;5.加强质量教育和培训;6.配备适当的质量检测设备和仪器。第十条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的质量控制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活动。第四章质量监督和检验第十一条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应有相应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机构进行监督和检验。第3页共4页第十二条质量监督和检验应包括对施工过程、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点的监督和检验。第十三条质量监督和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且人员应持有合格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和检验机构应具有独立的监督和检验权限,不受其他各方的干扰和指挥。第十五条质量监督和检验机构应编制相应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监督和检验。第五章质量验收第十六条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质量验收要求进行。第十七条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的质量验收机构进行,且质量验收人员应持有合格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八条质量验收应包括对工程质量的可视化检查和记录,并出具质量验收报告。第十九条质量验收机构应根据质量验收结果,对工程质量做出评价和判定,并对质量验收结果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4页共4页第二十二条对于屡次违反本管理制度和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资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所有。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由水利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依法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