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酝酿、提名、推荐、预选和确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关键一环,也是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开始
酝酿、提名、推荐和预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首先要公布候选人的条件,即候选人的资格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地方法规,也作了具体规定
其目的就是避免把那些不够条件,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抢占宅基地的人提名、推荐和预选为候选人
应严格把好村民委员会成员条件关
一、初步候选人的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向选民公布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就进入了提名初步候选人阶段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地方法规规定的提名方式主要有四种:1
选民联名提名
各地通常的做法是10名以上选民(个别省市区也有5人以上)联名提名,并填写“联名提名候选人表”
村党支部和群团组织提名
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名
选民自荐,原则上要有10人以上选民附议,并领取和填写“候选人自荐表”
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提名工作中,具体到一个村,采用哪种方式提名,或者几种方式同时运用,应由村选举工作领导组结合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际情况而定
但是,从保障选民享有提名权的民主角度出发,必须首先用第一种方式,不能排除第一种方式,更不能单独使用第二种方式,否则就事实上剥夺了选民的提名权,与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
同时,在提名时还应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不同职务提名,坚决杜绝将三种职务混在一起提名
第1页共7页选举工作领导组对各种提名方式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初步候选人,在履行了村选举工作领导组规定的手续后,即应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在本村投票选举日前15天张榜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样式为:××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工作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