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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篇一: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党政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因公辞职第五条领导干部因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得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自愿辞职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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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