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第一篇: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第五章投票与当选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
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
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第1页共19页撤回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