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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析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与关联演讲范文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前面的话]人事争议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建立之始就便有之,人事工作中存在与发生的矛盾、分歧与争议无时不在
从五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在人事问题上发生的上级与下级之间、人员与领导之间、人与机构之间、单位与人事机构之间、人事部与地方人事厅局之间存在与发生的争议、矛盾基本上通过党组织、行政命令、政策、甚至个人权利威望与影响力来解决
这些人事矛盾基本上在内部消化,几乎从未没有公开
而到了九十年代由于政治与民主法制进程加快,以及人事制度改革提到国家改革部署日程上来,随着人事制度的悄然进行,这种矛盾日益公开
此时人事部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事争议日益增多
这些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势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强化人事部门的监督、保障职能,妥善处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和跨地区的人事争议案件,人事部以人发[1996]46号《关于成立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适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通知为依据,随后人事部又下发人发[1997]71号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人事部以人发[1999]99号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一时期,人事部公开提出了“人事争议”这一用词,真正意义上的人事争议处理实际并未开始,“人事争议”并不具有法律特征,人事部的这些文件并没有任何制定的法律依据,更无具体程序上、实体上可适用的国家法律
人事部在这方面只是下一下文,完全停滞不动
另一方面广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基于内部行政文件则并不看好人事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