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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在奖励标准上“非法使用”和“非法介绍”两种情况给予了明确说明
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东府【2015】62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0日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介绍、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和提供线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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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三)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人力资源部门立案;(四)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