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在债权凭证上签字盖章的情况,在实务中非常复杂,可以是共同的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或证明人等多种身份,准确定性签名者的身份性质,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签名前有身份的限定词,比如保证人、证明人等
可是,如出借人请求签字人承担借款人的责任、构成债务加入等情形,是否也应当不予支持呢
下面小编整理了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供你参考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间借贷解释》)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规定对指导案件裁判,乃至引导公民日常的经济行为,均具有一定价值,但实务中行为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行为,问题十分复杂,值得探讨
一、典型案例原告张某诉称,2020年3月起,被告李某的哥哥各其借款,截止2020年10月,尚欠10万元未还,李某哥哥为此向其出具一张欠条;此后,李某哥哥按约向其支付利息,直至2020年4月病逝;在李某哥哥去世后,被告李某自愿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原告因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请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张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其在欠条上签名并非为了替哥哥还钱,签字的原因是当时哥哥公司的会计在现场让其在欠条上签名证明李某的哥哥确实欠原告张某这笔钱,其就签名做了证明人
其对原告主张还款责任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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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其哥哥去世后自原承担其债务,构成民法上的债务加入,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七条债务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