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全力化解劳资矛盾修改版着力抓实人民调解全力化解矛盾纠纷XX县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欧阳世斌县第十二届第三次代表大会确立了建设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强县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保障。当前我们面临社会矛盾多发化、多元化、尖锐化的较大挑战。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保证县委、县政府建设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强县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正确理解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公德,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就其功效来讲具有以下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一)人民调解能更令广大人民群众乐于接受。人民调解通过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因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首先调解主持人易于信赖。都是本村组、本乡镇的“熟人”,调解意见更容易被当事人双方尊重和接受。其次人民调解的民主程度更高。在调解调处的过程中,诉求环境相对宽松,调解结果不是一纸判决,而是双方都充分表达意见且同意的调解协议。再次调解程序相对简易,调解结果成功与否不伤害彼此的“面子”,也经济实惠,相对于“打官司”,人民调解成本为零。(二)人民调解能更快更广受理民间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我县有比较健全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县已建成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346个。全县人民调解员2375人,覆盖面广。矛盾纠纷产生后,群众能很快找到调解员,调解员也能尽快受理并组织调解。调解时间因事而异,既可立即开展,又可约定时间;调解场地灵活选择,既可在专门的调解室,也可在院坝里或田间地头,这样就可将矛盾纠纷及时控制、平息。据第1页共6页调查,每年XX县区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纠纷50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7%。通过调解工作,每年避免因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案件、导致自杀、造成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上百件。而且,开展调解的过程就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特别是调解成功后,对于增进人民团结,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均有重大积极作用。(三)人民调解能更多消化信访案件。有的信访案件本身就是矛盾纠纷衍生而来,起因多为受理不及时或无人受理或理而不决,造成矛盾纠纷激化,当事人情绪激动,越级上访求助。人民调解可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说服教育,引导当事人理性地按程序申请自己的诉求,而不致做出非理性的言行。调解不成功,还可以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从而将上访个案大大减少。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地方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有的单位和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有的虽建立了调解组织,但没有建立完善的调解网络和工作制度,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有的甚至连调解组织都没有建立。(二)调解宣传氛围不浓,知之不广。部份地方在调解宣传的措施、手段、方式上陈旧或宣传不力,没有形成让广大群众了解调解、知晓调解,有矛盾纠纷找调解的浓厚社会氛围。(三)调解队伍素质不高,稳定性差。在农村,调解员一般是村、组干部兼任,村(社区)干部“三年一选”势必影响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且多数调解员存在一些先天不足,如:文化水平低,法律法规政策水平有限,加之调解工作没有报酬,纯尽义务,调解工作中难以让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甚至有可能得罪某一方当事人,客观上造成调解员工作有畏难情绪,工作主动性不强。(四)调解缺乏强制效力,权威性弱。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少强制性、权威性。虽然人民法院可依法支持和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就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第2页共6页三、抓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让人民调解理念深入人心。《XX省人民调解条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