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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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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