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25]36 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 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法律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担保资金实行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舞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不超过年担保额的 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根据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 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舞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舞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别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根据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 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舞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别情况外,一般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 件及要件 第七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二)经营担保业务 1 年以上(含 1 年),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