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
这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均没有高低之分
也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单位,一方是小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平等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平等原则
二是自愿原则
三是公平原则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公平原则指应当以权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权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