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这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均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单位,一方是小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平等。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平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公平原则。四是诚实信用原则。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民法的基本原则之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公平原则指应当以权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权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的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之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滥用。应在合法界限内行使权利,从而在尊重他人权利与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民法又规定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即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民事主体制度在我国,民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贯穿人的一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相当的民事行为,其他民1事行为则应当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理。在从事民事活动,订立民事合同时,合同主体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因素,若是疏忽这一事实,即使合同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可能会导致无效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确定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原则有二:一是合同的内容应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二是应经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对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按有关法律规定了判断与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情形:第一、从行为和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第二、是本人的力能够理解的行为;第三、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第四、是行为标的数额方面的认定。根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三)民事行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