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委员会的实际运作引起的思考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
随着我国越来越走向法治化,法律人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有了些异声,也引起了笔者的好奇
于是,笔者到某些法院进行了实地调研,还真有一些收获,发现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已悄然发生变化,或许是盲人摸象吧
一、审判委员会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审判委员会的产生
审判委员会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诞辰而诞生
它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厚的社会根源和物质基础
解放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全国人民刚从战争的硝烟中挣扎出来,物质文化极度落后
这决定了司法制度的落后
不用详细阐述,众人皆知当时的混乱状况
很多法官的脑子里装得更多是阶级斗争、口号式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或许这种说法有些过激),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弥补法官素质的不足,总结审判经验,为此,产生了依靠集体智慧的力量,即产生了审判委员会制(当然,它的产生还有其他原因,本文不便过多地论述)
时至今日,审判委员会的成立实现了它存在的社会价值
(二)现今审判委员存在的理由
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
原因在于法学界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有很多异样的声音
从大体上来归纳,有两种持否认的观点
一是所谓的“世界”通例;二是审判委员会不利于司法,特别是法官的独立审判
苏力先生又有不同的见解,按照他的观点,审判委员会不符合世界通例——实际上是一种归纳推理
假定这一归纳是完整的,所说不符合的真的是“世界”通例,或者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通例,那么,我们自然应当予以重视〔1〕
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没有设置审判委员会,并不能证明我国不应该设立审判委员会,至[1]少仅凭世界无通例来论证审判委员会的设置,显得证明力有些欠缺
一种制度是否有生命力,不是看这种制度在世界上有无通例,而是看这种制度在该国是否有生存的理由,即与该国的国情是否相适应
每一种制度的创立并不必然渊源于世界通例,它的存在也不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