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情况交流材料XX省XX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XX年2月19日XX省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特色、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实施村庄规划;(三)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措施;(四)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工匠;第1页共8页(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自治州鼓励农村村民向城市、城镇和经济发达的村庄聚居
第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第二章村庄规划第九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