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涉外商事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程序问题编者按
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对于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五庭的唐玉珉同志作为一名从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从管辖权、当事人资格审查、涉外送达、对公证认证文书的审查、做好“限制出境”工作等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关键环节,将自己的办案心得总结成文,对于提高涉外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现作为“审判经验和方法”专辑之二十二编发,供参考
涉外商事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程序问题唐玉珉一、关于管辖权的问题1、涉外商事案件管辖的几种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一般管辖、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推定管辖五种
在涉外商事诉讼中,主要是后四种,《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至246条分别做了规定
2、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
(1)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5条的规定,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2)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6条规定“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予受理”
最高法院在2004年底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中,再次予以了肯定
(3)要注意涉外商事诉讼与海事诉讼的区别,如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
3、如何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的案件法院在受理涉外商事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订有或者事后达成仲裁条款,把好立案审查关
发现有仲第1页共9页裁条款的:(1)如仲裁条款有效的,不应受理
(2)如仲裁协议可能无效或明显无效的,应按照1995年8月28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