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业是民生之本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增加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了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积极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再就业
支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①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②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3月1日起,对从事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1页共4页●对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XX省芦山地震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