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安全综合评价12.1一般规定12.1.1大坝安全综合评价是依据大坝安全鉴定各专项报告复核评价结果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并遵照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的大坝安全分类标准,评定大坝安全类别。12.1.2大坝安全综合评价包括工程质量、抗洪能力、结构稳定、渗流稳定、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以及大坝运行管理等的评价。9.1.3在对大坝安全进行综合评价时,应以国家现行规范为标准。当复核计算结果与规范规定接近而难以确定安危时,可结合工程现状,并考虑溃坝后果及大坝运行管理情况综合评定。工程现状主要由现场安全检查及安全检测、工程质量评价及安全监测资料分析结果体现;溃坝后果取决于工程规模及可能给下游带来的生命损失、经济损失及社会与环境影响。12.1.4对评定为“二类坝”或“三类坝”的大坝,应提出控制运用和加强管理的要求,并提出加固措施或降等报废的建议。12.2综合评价方法12.2.1应以专家认可的复核评价结果对照相应的安全性分级标准或准则,确定大坝安全性级别。12.2.2将抗洪能力、结构稳定、渗流稳定、抗震安全及金属结构安全的复核评价结果对照相应的安全分级标准或准则,确定其安全性级别,分为a、b、c三级。a级为安全可靠;b级为基本安全,但有缺陷;c级为不安全。同时,确定工程质量是“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大坝运行管理是“好”、“较好”或“差”,作为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12.2.3综合大坝工程性状各专项安全性分级结果,最终确定大坝安全状况分类。根据《办法》,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一类坝”安全可靠,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第1页共2页行;“二类坝”基本安全,可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并加强安全监控下运行;“三类坝”不安全,属病险水库大坝,应控制运用,并限期除险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