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演讲范文
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包括上下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也是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因此,民主集中制也就成为,确立反映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关系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之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
这种监督的民主性,首先体现在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虽然现行法律上还未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我们可以从《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找到实行这项民主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
其次,在制度的设计上也体现了民主性的本质特征
一是以会议的形式对监督案件进行评议;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实行票决制,表决意见以多数票为准;三是每次会议推选一名主持人,轮流主持;四是少数意见也一并记录在案,供检察长和检委会审查
再次,民主性还体现在人民监督员组成的广泛性上
人民监督员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正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使得这项制度赢得了社会公信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
人大的监督是权力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对象行使监督权时,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被监督对象必须执行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政协的监督不同
民主监督不是政协监督的专用名词,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
而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二、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