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题: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人大代表改变公仆地位,防止人大代表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意志衰退、脱离选民、脱离群众,不对选民负责,甚至以权谋私等。选民通过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使我国的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置于全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督促代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督促代表加强学习,改进工作,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该条规定对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作用起着具有非常重要、积极的意义。但我们在基层人大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人们对人大代表应享有的权利一般比较重视,而对其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应接受选民监督更容易忽视。对代表的监督在方式、范围、程序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广泛的、有效的监督,还缺乏完整系统的经验和做法。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选民对代表发挥的作用不够了解、不够满意,人大代表也很少向选民传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有的代表对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少;走访选民了解情况少,在本月中提出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少;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动工作少。同时,有相当一部分代表还认为自己所在代表小组活动开展形式比较单一,活动内容不够丰富。以上情况表明,重视和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是当前人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否则,将影响人大工作的开展和加强,影响人们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二、问题:选民监督代表工作引起高度重视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向选民述职、报告工作,在我市XX县区、XX县区人大试点的基础上将逐步推开。从目前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情况看主要存在着选民监督意识不强、代表履行职责不够、监督机制不全等问题。(一)选民监督意识不强。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第1页共4页权利,但较多选民对这一神圣的权利不够重视,认为选举不过是一种形式,组织上定一下就可以了,选谁不选谁都无所谓,有的甚至不愿参加选举。这一思想导致的结果就是选举不负责任、放松了人大代表的入口关,致使一部分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人进入了代表队伍。同时,在这一思想的驱使下,对代表的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有的选民根本就不想监督代表,认为只要选出代表就尽了自己的选举责任,至于代表能不能为民办事,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自己就管不着了。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代表法》中还有选民监督代表的条款,自己还有监督的权利,还有的选民尽管知道自己有监督代表的权利,但不知道如何监督,再加上监督起来费神、费时,有的还会得罪人,监督后的效果更不知道怎么样,于是便懒得去惹这个麻烦,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此外,干部代表偏多,若这种类型的代表又不能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动辄以领导作指示的身份出现,就很难与选民甚至与代表沟通,选民也就不便、不必、不敢监督了。(二)代表履行职责不够。人大代表是选民选出来的,选出来之后,有的代表便认为自己与选民没有关系了。往往把自己的代表身份看成是组织安排的结果,是一种应得的待遇,自己的代表行为只是对组织负责,不对选民负责。在这种思想驱使下,当然就不会向选民汇报并接受选民的监督。有的代表认为自己“势单力薄”,只不过行使“举举手”的权利,认为反正自己的一票无足轻重,也就没有必要兴师动众去征求选民对自己执行职务情况的有关意见。从而产生一种职务的优越感,不去主动联系选民,接受监督。还有的代表虽然想到了征求选民意见,传达本级人大会议情况,但由于目前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渠道不畅,加之怕人嘲笑自己多此一举,没事找事,于是也就不了了之,马马虎虎地维持到任期届满。(三)监督机制不全。《代表法》中除第五条规定代表应接受选民监督外,在监督内容上、监督程序上、监督手段上未作明确规定,致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一手段很难落到实处,在现阶段的实际工作中,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往往是由于代表违法乱纪,直至触及了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