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身心发展障碍和特殊需要的残疾人,给予特别的教育支持和安排,实施与其需求相适应的教育,适用本条例
残疾人教育的对象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的残疾人
第三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应当为残疾人实现受教育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合理便利,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促进残疾人的身心发展和能力开发,为残疾人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四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终身教育相结合;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所有残疾人,坚持融合教育原则,根据残疾的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统一安排实施,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完善残疾人教育资助制度,对残疾人教育状况实施专项督导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地方组织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和受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开展就学咨询,提出入学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