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篇: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公二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业务四种。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案。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度立卷。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留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十一、归档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第1页共17页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审阅签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十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十四、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光盘等音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光盘上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十五、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篇: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各项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档案工作有关标准、规范。二、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效利用。三、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各文件归档前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归档检查验收和归档后的统一编目工作,促进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编目与检索、编辑与研究、保管以及提供利用等项业务建设。四、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防光等八防工作。五、学习和掌握档案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更新观念,积极应用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档案保管制度一、严格执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档案工作基本原则。二、档案人员应科学管理档案,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三、档案库房和档案柜架适宜档案的安全保管保护,配备“八防”设备并按照规定正确维护和使用。四、按照规范对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排列入柜。档案柜架排放整齐,编制《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和其他指引标记。第2页共17页五、节假日和重大事件发生等前后必须对档案库房进行防火、防盗和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安全检查工作;保持库房温度在14℃—24℃之间,确保库房的清洁卫生。六、档案库房内严禁堆放非档案物品。档案利用制度一、律师因工作需要查阅原办案件档案的,须履行查阅手续,查阅他人所办案件档案的,须报分管主任批准。二、外单位查阅档案的,须持单位证明,注明查阅范围和用途;报经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查阅。三、保密档案资料,除承办律师外不得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查阅的,须报经市司法局批准。四、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