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宁市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具体评定工作委托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水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分为三级,A级、B级由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定级,C级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考核定级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完成对C级检测机构现场评定结束后,应在30日内将将C级评定报告(包括供水企业及所有水厂基本情况、评审组的综合评定意见、现场考核表、检测能力项目确认表、授权签字人考核情况、评审组人员、整改情况等信息)报送至省中心,省中心审—2—核后报省住房和建设厅备案
评定报告完成一个报送一个
所有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打印,C级证书由设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第五条达到《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级标准(10万立方米及以上/日)的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B级以上,其他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C级以上
低级检测机构可按评定程序申请升级,不受时间限制
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评审员完成,评审员由地市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合格后纳入评审员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评定程序
评定程序包括评审申请、材料预审、现场评定、整改评定和审核发证等
(一)评审申请
供水企业提交《山东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套
附件材料包括:检测机构设备管理、药品管理、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