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宁市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具体评定工作委托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水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组织实施。第四条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分为三级,A级、B级由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定级,C级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考核定级。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完成对C级检测机构现场评定结束后,应在30日内将将C级评定报告(包括供水企业及所有水厂基本情况、评审组的综合评定意见、现场考核表、检测能力项目确认表、授权签字人考核情况、评审组人员、整改情况等信息)报送至省中心,省中心审—2—核后报省住房和建设厅备案。评定报告完成一个报送一个。所有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打印,C级证书由设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第五条达到《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级标准(10万立方米及以上/日)的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B级以上,其他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C级以上。低级检测机构可按评定程序申请升级,不受时间限制。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评审员完成,评审员由地市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合格后纳入评审员专家库管理。第七条评定程序。评定程序包括评审申请、材料预审、现场评定、整改评定和审核发证等。(一)评审申请。供水企业提交《山东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包括:检测机构设备管理、药品管理、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汇编;检测机构所有有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检测人员持有的“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企业经营许可特殊工种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一份(提供9项水质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复印件;“山—3—东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预警系统技术平台”使用情况截图。供水企业内设的水质检测机构应提供:供水企业关于水质检测机构职责、编制等的正式文件,水质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供水企业出资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企业章程,与供水企业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还应提供计量认证证书。(二)材料预审。市中心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进行预审,10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缺少材料的,自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缺漏材料补交齐全,现场评定时间适当延后。(三)现场评定。材料预审合格后,市中心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定,C级评定的评审组一般由不超过3名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日期由评审组长征询被评定机构意见后确定。现场评定程序如下:(1)听取被评定企业的情况报告;(2)检测能力考核:对申报的检测能力进行核查,并采取盲样考核、演示试验、报告验证等方式进行现场考核;(3)检测仪器设备核查:采取现场察看与查阅设备档案—4—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施与环境核查:察看被评定水质检测机构是否达到申报等级应具备的相关设施环境要求。水质保障措施核查:采取察看有关现场、查阅分析报告、水质档案、工作制度、有关文件资料的形式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对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状况进行审查。(4)检测人员考核:采取查阅档案、座谈考核的形式进行。被评定企业的所有水质检测报告签发人须接受评审组单独考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考核。(5)座谈反馈:向被评定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检测人员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已经通过国家、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不再考核,检测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检测人员考核可适当简化,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评定内容的30%,具体抽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