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编制。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如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经营权)等形式。其它形式如股权转让等可参照本示范文本。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二o年二月示范文本说明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编制。本协议示范文本可用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经营权),股权转让等不同形式。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各地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本示范文本对协议进行细化和补充。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市(县)(部门)(被授权人)(下称“甲方”),法定地址:,被授权代表:,职务:;与(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于200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鉴于:(1)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已于年月日获得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批文见附件15);(2)(甲方)于年月至年月对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确定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二章术语定义第1条术语定义1.1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本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指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为每日立方米,地址为“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15,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出水采样点”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基本水量”日均立方米的处理水量。“法律变更”指:a.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b.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作出任何重大变更的批准或任何重要条件的增减。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化学品”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进水采样点”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接收点”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4。“交付点”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4。“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根据第7.4条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或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15所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