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其遏制对策摘要:刑讯逼供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兴的词汇,它由来已久,随着时代和法制环境的变迁,其表现形式和价值基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004年,我国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人权保障的加强和形式诉讼证据的完善都使人们意识到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遏制这一现象几乎成了人们的共识和盼望
而想要遏制这种现象,就必须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以一定合理的方法抑制这些原因的发生
但是,刑讯逼供这一现象产生的历史悠久,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想要一蹴而就地根除刑讯逼供现象,是不现实的,尚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关键词:刑讯逼供产生原因遏制对策“毒树之果”是法律人耳熟能详的一个专业术语
这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做的一个形象化概括,意指“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证据)”
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近年来,随着赵作海案、佘祥林、杜培武等一系列刑事冤案的频发,如何有效防范和治理非法审讯尤其是刑讯逼供,成为我国刑事法制改革的重点
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共识,应当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和动机上遏制非法审讯尤其是刑讯逼供
2012年颁布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遏制刑讯逼供方面迈出了重要且坚实的一步
一、立法与实践的缝隙尽管无精确的数据加以佐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刑讯逼供引发的错案、冤案的存在仍然是不争的事实
在一项调查中,研究者对50起刑事错案进行了分析,存在“被告人虚假供述的”,高达47起,占94%;存在“侦查机关不当行为的”,有48起,占96
在这50起刑事错案中,4起已经法院或检察院正式认定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8%;43起案件虽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