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中层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校党政管理部门、群团、教学教辅部门、各院系、后勤服务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行政和教学管理的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党委部门的中层干部实行委任制和任期制;党总支、校工会和团委的负责人实行选任制,并按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章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条件和资格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胜任所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善于开拓创新,工作实绩明显
(三)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能够以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和领导工作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讲党性,顾大局,善第1页共7页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一)中层干部的任职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6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