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会问题暂行规定一、代表名额及比例省、自治区、直辖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七百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三百至四百人,党员和所信党组织较多的七百至九百人
省辖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四百至六百人
自治州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五百人
直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人
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人
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五百人左右
代表的人选,应注意先进性和广泛性
要尽量减少与人代会代表的交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一般应占百分之八左右
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左右
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年龄在五十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县(旗、币)、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一般应占百分之十八左右
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左右
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分配以及各方面代表的比例,由同级党委参照本规定的限额,按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二、代表的产生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也第1页共8页可召开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上级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这些机关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