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民利益与“新的社会阶层”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正确的认识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现象,关注阶层分化而涉及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格局的调整,关注由此而带来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生活习惯、行为规范和人生观的变动。在这深刻的社会变化中,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角度来研究“代表人民利益”与“新的社会阶层”的关系,是实践“三个代表”的新课题。一、“新的社会阶层”属于人民的范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首先是农村、继而是城市,社会阶层发生激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1]。如何认识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上述六种类型者,下文同),是把他们划在人民的范畴,吸引和凝聚在党的周围,还是把他们当作异己力量推到党的对立面。这对于党的发展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重大。全党通过“七·一”重要讲话的学习,逐步认识到:(1)社会变革带来了社会阶层的变动,这些新的社会阶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产物,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私营经济大力发展的产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由此决定了在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和从业的这些新的社会阶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阶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顺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服务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属于政治概念“人民”的范畴。(2)新的社会阶层在社会的不同行业,以不同方式,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成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我国劳动就业的分流者、国有企业改革的推动者,一句话,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新的社会阶层,无论从经济实力分析,还是从人数分析,其份量都不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利用其人力、物力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第1页共9页的必要条件,是扩大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物质基础之必需。以上三点共识,从理论和现实上统一了对“新的社会阶层”的定性、定位问题。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包括要代表“新的社会阶层”的利益,要在政治上、经济上、组织上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平的劳动与经营环境,鼓励他们率先致富,并带动其他人民群众共同致富。认识“新的社会阶层”是人民的范畴,必须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和阶级分析的观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消灭了剥削阶级和阶级对立后,在生产力水平低且多层次的情况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的格局变化中,我国社会各个体、各群体在财富、权力和声望等各种资源的占有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存在社会分层,这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且适度的社会分层还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必然现象。我们不能消灭所有的社会分层现象,只能选择一种更适应现代社会的、更符合现代人价值取向的分层模式,以适应阶层的区分定位。在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观点时,还有一个如何看待“财富”的问题。我们党执政50多年了,但在一些人的思想观念里,仍然存在“为富不仁”、“财富就是罪恶”的思想及“仇富”心态、革命到底为什么。是消灭富人、让大家贫困,还是消灭贫困、让大家富裕。邓小平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那就是说,搞社会主义理所当然要让人民富裕,让工人阶级由“无产”到“有产”;但富裕又不能同时达到,只能通过一部分人依靠科技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再带动其他社会成员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应该属于社会主义因素。分析一个人的政治表现,不是看财产多少,而是考察财产的起点和终点,肯定和鼓励在国家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己的知识、智力和勤劳而获得财产,并合理地使用财产。“七一讲话”关于“财产”的论述,给了我们新的启发、新的观点。认识“新的社会阶层”是人民的范畴,还必须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消灭私有制和消灭剥削的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第2页共9页在《共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