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桥中心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科任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学第三条严格按照《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
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四条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
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
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两个数字代表乡镇,第五、六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
留级生和复读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
第五条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应办理借读手续后方准就读,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并建立正式的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并由中心汇总上报教育局初教科
第七条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片,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
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三、转学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第1页共11页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
乡镇内转学的,由中心审批;跨镇或跨县级以上转学的,需经教育局初教科审批备案后,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接受务义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一起转出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第九条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学籍卡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