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再生育申请适用范围及材料一、申请对象: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单独夫妻。包括:(一)女方是韶关户籍;(二)男方是韶关户籍,女方为XX省外户籍。对在韶关进行再生育审批的,其独生子女认定按我省规定标准执行。二、申请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全家户口本;(四)计划生育服务证;(五)第一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六)独生子女证明材料:1、父母双方为韶关户籍的,有单位的提供申请人个人人事档案证明;2、父母双方为韶关户籍,申请人无个人人事档案证明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3、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非韶关户籍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七)特殊情况另需提供:1、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境(国)外居民,提供父母境(国)外身份证明及在当地的婚姻生育情况律师公证或使领馆证明。3、收养的,提供《收养证》。4、兄弟姐妹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三、材料要求:原件并备a4纸复印件一套。(一)申请人身份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各提供一份复印件,正反面同页复印。第1页共6页(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复印双方照片和身份信息页。其他材料复印全部文书页。(三)全家户口本。申请人双方、子女及独生子女方父母户口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该户口本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本应提供相关人员户口登记页。(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核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中服务证号。对此前申请人未办理服务证的,基层计生办应先协助申请人办理服务证。(五)申请人档案单位证明。原件。该表由独生子女申请方个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并附档案的《学历表》或《履历表》等档案中家庭关系页复印件,证明及家庭关系页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六)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原件。该表必须为独生子女亲生父母信息。(七)死亡证明。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死亡证明包括户口注销证明、医院死亡证明、民政火葬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八)独生子女父母境外身份证明。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身份证明包括护照、港澳回乡证、台胞证等。附件:1、档案单位证明2、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3、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4、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告知事项5、独生子女身份承诺书第二篇:XX市单独再生育申请适用范围及材料单独再生育申请适用范围及材料一、申请对象: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单独夫妻。包括:第2页共6页(一)女方是深户;(二)男方是深户,女方为XX省外户籍。对在深圳进行再生育审批的,其独生子女认定按我省规定标准执行。二、申请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全家户口本;(四)计划生育服务证;(五)独生子女证明材料:1、父母双方为深户的,提供申请人个人人事档案证明;2、父母双方为深户,申请人无个人人事档案证明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3、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非深户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六)特殊情况另需提供:1、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境(国)外居民,提供父母境(国)外身份证明及在当地的婚姻生育情况律师公证或使领馆证明。3、收养的,提供《收养证》。4、兄弟姐妹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已婚或已育的提供原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三、材料要求:原件并备a4纸复印件一套。(一)申请人身份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各提供一份复印件,正反面同页复印。(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复印双方照片和身份信息页。其他材料复印全部文书页。(三)全家户口本。申请人双方、子女及独生子女方父母第3页共6页户口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