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再生育申请适用范围及材料一、申请对象: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单独夫妻
包括:(一)女方是韶关户籍;(二)男方是韶关户籍,女方为XX省外户籍
对在韶关进行再生育审批的,其独生子女认定按我省规定标准执行
二、申请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全家户口本;(四)计划生育服务证;(五)第一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六)独生子女证明材料:1、父母双方为韶关户籍的,有单位的提供申请人个人人事档案证明;2、父母双方为韶关户籍,申请人无个人人事档案证明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非韶关户籍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
(七)特殊情况另需提供:1、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境(国)外居民,提供父母境(国)外身份证明及在当地的婚姻生育情况律师公证或使领馆证明
3、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4、兄弟姐妹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三、材料要求:原件并备a4纸复印件一套
(一)申请人身份证
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
各提供一份复印件,正反面同页复印
第1页共6页(二)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提供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复印双方照片和身份信息页
其他材料复印全部文书页
(三)全家户口本
申请人双方、子女及独生子女方父母户口原件
提供一份复印件
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该户口本全部户口登记页
集体户口本应提供相关人员户口登记页
(四)计划生育服务证
核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中服务证号
对此前申请人未办理服务证的,基层计生办应先协助申请人办理服务证
(五)申请人档案单位证明
该表由独生子女申请方个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并附档案的《学历表》或《履历表》等档案中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