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每月日前;□每季度第个月日前;□每半年第个月日前;□每年第个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