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四章旅游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乡村旅游资源,保障乡村旅游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以及乡村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保障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资源开展的观光、休闲、度假、养生、教育、文化、生活和运动体验等旅游活动。乡村旅游业态主要包含民宿、度假庄园、休闲农场、休闲农庄、乡村酒店、农家乐、客栈、景区村庄和乡村旅游新业态等。第三条【政府和村委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乡村旅游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和全域旅游的整体布局,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乡村旅游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产业促进、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合理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纠纷调解等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全面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旅游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土地、林业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相关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休闲农业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旅游的道路建设、公交线路布设、指示标志设置和相关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乡村旅游的应急救援、消防管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村旅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价格监督管理以及消费维权、标准发布相关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旅游公共卫生、医养结合的政3/11策、标准、规范制定实施和相关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乡村旅游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协助维护乡村旅游市场秩序和相关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水利、大数据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乡村旅游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教育宣传、业务咨询、信息交流和专业培训等服务,参与行业政策制定、诚信体系建设、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乡村旅游行业的管理。第二章产业发展第六条【规划引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明确乡村旅游的空间布局、产品开发、市场营销、配套设施和要素保障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落实上位乡村旅游专项规划要求。编制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专项规划和农业、林业、水利、文化、健康、体育等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相融合。新建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乡村旅游专项规划要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同级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标准规范】市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乡村旅游地方标准体系。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乡村旅游标准的实施,引导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标准提供服务。鼓励乡村旅游协会和经营者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需要,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商标并规范商标使用管理,提升乡村旅游品质。第八条【资源保护与利用】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乡村旅游资源档案,指导乡村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丝绸、湖笔、茶、瓷、太湖溇港、桑基鱼塘等特色文化和历史文化(传统)村落、名人故居、文物建筑、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