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长沙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中介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第五条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股东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编号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全部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实际出资金额(万元)比例﹪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2550%25货币2009年6月13
125货币2009年6月11
875货币2009年6月合计50100%50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1、按时缴纳出资;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4、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