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要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担负着特种设备依法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责,对违法当事人享有行政处罚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以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机关,即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①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②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其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以其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委托处罚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承担处罚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优势是行政执法人员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知识强,能够将安全监察工作与行政处罚工作很好的衔接,有利的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停止严重隐患设备的运行,不利之处是行政处罚的经验不丰富,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够规范
第二种方式优势是行政处罚经验丰富,程序能够得到保障,违法行为可以得到及时制裁,其不利之处在于专业知识2欠缺,容易出现“重处罚、轻监察”造成执法与安全管理脱节现象
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应建立“以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专职机构为辅助、检验机构为支撑、法制机构为监督”的综合执法机制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使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两大职能
它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权、行政禁止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
由于安全监察本身就具有行政执法的内容,所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是统一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履行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的后果
特种设备的执法体制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规配置的,所以实施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必须以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同时,这也是安全监察机构责无旁贷的应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