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圣诞树蜡烛(税号34
06);(二)税号36
04的烟花、爆竹或其他烟火制品;(三)已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肠线及类似品(第三十九章、税号42
06或第十一类);(四)税号42
04的运动用袋或其他容器;(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运动服或化妆舞会服装;(六)第六十三章的纺织品制的旗帜及帆板或滑行车用帆;(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装有冰刀或滑轮的溜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运动用帽;(八)手杖、鞭子、马鞭或类似品(税号66
02)及其零件(税号66
03);(九)税号70
18的未装配的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的玻璃假眼;(十)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货品(第三十九章);(十一)税号83
06的铃、钟、锣及类似品;(十二)液体泵(税号84
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税号84
21)、电动机(税号85
01)、变压器(税号85
04)或无线电遥控设备(税号85
26);(十三)第十七类的运动用车辆(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十四)儿童两轮车(税号87
12);(十五)运动用船艇,例如,轻舟、赛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桨、橹和类似品(木制的归入第四十四章);(十六)运动及户外游戏用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税号90
04);(十七)媒诱音响器及哨子(税号92
08);(十八)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十九)各种电气彩灯串(税号94
05);(二十)球拍线、帐篷或类似的野营用品、手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税号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应与有关物品一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