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书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文号:沪国税纳〔20XX〕7号发文单位:XX省国家税务局、XX省地方税务局发文日期:20XX-04-17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升本市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试点建立本市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义(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由于税收工作牵涉到收入的再分配,涉税争议处理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做好与纳税人的有效沟通,化解涉税争议,对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传统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注重事后的权利救济,纳税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方位的争议解决方式
尝试建立一种前置性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并使其成为传统争议解决途径的有益补充
(三)有利于降低涉税争议救济成本涉税争议的产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通过合理的争议处理机制的介入,使得征纳双方能够尽早地对分歧进行沟通,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四)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自我完善税务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及时对可能出现分歧的问题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倾听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审慎地检查第1页共7页即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有效避免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推动制度性解决问题
对因纳税人主观原因而产生的涉税争议,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可以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