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笔迹鉴定由谁提出
申请笔迹鉴定由谁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相互推卸举证责任的现象相当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显得特别重要,因为举证责任的分担方式,将会对裁判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本文拟结合一则案例,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进行剖析
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偿还欠款10万元,并提供了署有欠款人为张某的10万元的欠条一份
被告应诉后,提出答辩意见认为,自己不欠原告债务
其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出具的欠条不是自己书写的
经开庭审理,法官就欠条上欠款人的署名是否是张某书写的问题,征询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且均不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
本案中,审理法官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由谁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呢
在这一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的欠条,属书证原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王某提供欠条后,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
被告张某质证后,对该欠条提出质证意见,认为该欠条不是自己所出具的,那么,被告张某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笔第1页共3页迹鉴定,以证明自己的辩称主张
张某不申请鉴定,其辩称主张即无证据证明,故应依法确认原告提供的欠条具有证明效力,认定王某主张的事实存在,并判令张某偿还王某欠款1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