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个人拆除自有房屋的,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市、县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六条拆迁人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提供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资金证明,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七条房屋拆迁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第1页共3页料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
安置用房应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安置用房质量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拆迁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城建、土地、工商行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