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伤情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人身伤害程度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
在故意伤害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伤情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环节,当事人一方往往会对伤情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申请对伤情重新进行鉴定
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知识点在法律、法规中分布较散,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对此作一个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重新鉴定,为确保鉴定结论的质量,公安机关会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均可以要求对伤情重新进行鉴定
下面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进行问答式讲解
1、如何申请伤情重新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医院或者其他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第1页共4页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和使用
另外,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