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业务专用印章**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规范和统一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确保客户和本行资金安全,根据《**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专用印章是指各支行办理人民币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会计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函件、证实书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上加盖的印章
第三条会计专用印章是明确银行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各支行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计专用印章
第四条会计专用印章相关管理部门职责1
总行结算管理部作为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汇总、提交印章需求,对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和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总行综合管理部作为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部门,根据结算管理部提交的需求,负责承办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的刻制、登记、移交与销毁
总行稽核审计部履行对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和使用的检查审计职能
各一级支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按照规定对本行营业机构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各一级支行综合管理部作为本行印章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专用印章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会计专用印章按照“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综合管理部统一设计、统一式第1页共8页样、统一字体、统一质材、统一刻制,各支行不得擅自刻制会计专用印章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及使用规范由总行统一规定
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有关印章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会计专用印章须指定厂家刻制,刻制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刻制印章时应与厂家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印章刻制质量、价格和保密要求等,明确权责
第七条会计专用印章实行分级管理,会计专用印章刻制、发放、销毁由总行综合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