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申请书申请人
朱黎宾,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原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
住XX省XX县区罗店镇南周村大苏15号,邮编20XX08,电话66012775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宝冶公司),注册地上海XX县区蕴川路5300弄1号4—177室,经营地上海XX县区盘古路895号,法定代表人赵新道,副总经理,邮编20XX00,单位电话36213987原审法院及已生效判决书案号
一审XX县区人民法院(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2632号;二审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98号;申请裁定书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72号
申请再审事由: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
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1、请求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社保机构不予报销的医疗费6971
52元外配急用药及材料费4058
35元,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及高压氧治疗期间的护理费23400元(含二次手术后三个月)伙食补贴费10395元,交通费15968元,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个月的工资11089
26元,共110282
2、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3、改判支持朱黎宾因支付诉讼代理人的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元及原审二级诉讼费20元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第1页共4页(1)、朱黎宾于2005年11月14日至2007年3月23日期间进行高压氧舱治疗是基于手术后股骨头坏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疗,有主治的市六医院医生的医嘱处方和因市六医院无此设备而指定到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