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定额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聘任制,调动全校教师教学积极性,依据教育部有关高等教育改革的精神、XX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分配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沈阳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改革方案》,制定本标准
一、教师教学工作定额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授课和其它教学工作
教学工作量分为授课工作量和其它教学工作量
教师根据不同的职务与授课类型要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其它教学工作是指:导师制规定的指导学生研究性学习、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包括答辩)、指导学生教育实习和其他实践性活动
教学工作量以课时为计算单位;其他教学工作量以学时为计算单位
(一)课堂教学定额1
教师课堂教学定额依据教师受聘岗位和担任的课程类型确定
以承担专业课为主的教师,其额定课时(学年,下同)分别为:教授260课时;副教授260课时;讲师240课时
各部、中心以承担公共课(理论授课)为主的教师,其额定课时分别为:教授360课时;副教授360课时;讲师340课时
各院系以承担公共课(理论授课)为主的教师,其额定课时分别为:教授320课时;副教授320课时;讲师300课时
体育教研部教师室外课的额定课时分别为
教授430课时;副教授430课时;讲师400课时
音乐系、美术系教师的课堂教学定额按学校政策由本单位自行制定,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课堂教学定额的减免1
以教学为主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减免其2/5的课堂教学定额
以管理为主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减免其4/5的课堂教学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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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下设的系,其系主任减免1/5的课堂教学定额
(三)其他教学工作定额及减免1
各院系的专业教师在完成额定课堂教学任务后,还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其他教学工作任务
教师承担的其他教学工作其额定标准分别为:教授、副教授100学时,讲师为80学时
各部、中心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