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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起江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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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1月起江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1月起江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本月起,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了。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通知,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等规定。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明确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转移接续,不仅可在省内转移,而且还能随户籍跨省转移。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不过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南京参加医保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另缴费可享生育医疗待遇昨天,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南京市人社局和南京市财政局近日下发通知,本月起,南京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省里的统一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对于老参保人员,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为保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特地给了一个过渡期,即,2015年1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5年11月1日前仍参照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发。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2015年11月1日起统一按省规定执行。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另外参保缴费,就可以享受到生育医疗相关待遇。http://www.cnrencai.co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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