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排入大气的并对人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物质。在干洁的大气中,恒量气体的组成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一定范围的大气中,出现了原来没有的微量物质,其数量和持续时间,都有可能对人、动物、植物及物品、材料产生不利影响和危害。当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叫做大气污染。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的国家标准。标准自2001年11月12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a”表示。3.7在用锅炉指本标准(GB13271-2014)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3.8新建锅炉指本标准(BG13271-2014)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防治区域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现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3.10重点地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控制要求: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类区是指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4.2年限划分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制。1o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制。表1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颗粒物806030二氧化硫400550(1)300100烟囱氮氧化物400400400或烟道汞及其化合物0.05——烟气黑度(林+47i=^FT71格曼黑度,级)<1烟囱排放口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颗粒物503020二氧化硫30020050烟囱或氮氧化物300250200烟道汞及其化合物0.05——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烟囱排放口级)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污染物限值污染物项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排放监炉控位置颗粒物303020二氧化硫20010050烟囱或氮氧化物200200150烟道汞及其化合物0.05——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烟囱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