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管辖范围对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执法的影响及对策一、《审计法》对审计管辖范围的有关规定及释义
新《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从这条可以看出,新《审计法》确定了审计管辖范围的三项基本原则,同1994年人大通过的《审计法》没什么区别
即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和指定管辖原则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按照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设立中央、省、市、县(县级市)、镇(乡)五级预算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这种预算组成关系即预算关系,预算关系决定了决算关系
预算关系、决算关系统称为财政隶属关系
按照这种关系,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收支隶属哪一级政府财政,则由哪一级审计机关管辖
如中央各部门的财政收支隶属于中央财政,是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
省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隶属于省级政府财政,是省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
这里应当明确的是,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原则,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除中央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外,还包括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除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外,还包括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
在财政隶属关系下,一级预算单位(包括本级预算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设有若干级核算单位,即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它们与一级预算单位之间存在着财务上的报帐核批关系或会计核算上的汇总与被汇总关系,这就是第1页共5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按照这种关系,对二级、三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