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复核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审计责任,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审计行为,降低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复核实行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及复核机构(专职复核人员)三级复核机制
第三条下列范围的审计事项必须实行三级复核:(一)本局业务科直接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包括中央、省属单位授权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并需要以本局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三)其他应当复核的项目
第四条审计组组长(主审)按规定对审计报告、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进行复核
主要复核内容:1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2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3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4
审计事实是否清楚;5
审计日记是否按规定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是否如实全部反映;6
审计证据是否充分;7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8
审计结论是否恰当;9
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完整
审计组组长(主审)复核后,应在审计工作底稿签署复核意见,并对复核及复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业务科负责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填写第1页共3页业务科复核意见书
主要复核内容:1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
审计事实是否清楚;3
审计证据是否充分;4
适用法规、规章是否正确;5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业务科负责人对以上复核及复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业务科按规定完成二级复核后,应向综合科(专职复核人员)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