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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家乡演讲稿4篇
诉讼主体便有着不同的“诉讼意识”
但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只考虑人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同样,诉讼意识不是指个别人的意识,是一个共同体的意识
不同的法律文化中主体对“诉讼”会有不同的意识、观感与评价,在诸多社会规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法律等)中其被信任的程度与应用来排难解纷的比重也会有所差异,这便牵涉到所谓“诉讼意识”(procedureconsciousness)的问题
中国的几千年文化造就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特征,如费孝通(1985)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到的,有三方面特征:追求无讼、存在“绅权”、礼治
总体看来,中国人不好讼
即使须讼,到了一种忍无可忍的地步,也只信仰包青天式的人物
中国人有着深层的“包青天情结”,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包青天式的典型人物,误认为神奇、权宜、不畏权势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厚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
但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渐渐开始学习西方(具体说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法律思想、制度、文化
深刻地影响着本土的诉讼文化,进而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开始转变,趋于对国际主流法律文化的认同与接轨
1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中国的本土资源和外来法律文化的认同和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
人类宝贵的文化现象是不分国界的,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边际模糊,界限不清的
法律文化亦是如此
无论那个方面,都能认同、接轨和合体的
例如,中国有调解,西方国家也有调解;西方国家是先告诉,法院审判权才启动,中国也是如此
再则,诉讼意识的认识作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诉讼意识的认同和归属是历史的必然
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当然是以你有我也有,我有你也有的趋势纷呈于世的
地球村、信息发展、经济全球化等都将驱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