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发展,对于规范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十分必要
下文是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