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政策性问题建议汇总2011-2013年试点工作中,我们总结了登记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有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我省初步提出了建议办法: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包括二轮承包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耕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非耕地
未纳入二轮承包的自留地,原则上应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
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
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不得作为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依据:以二轮承包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
没有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坚持在搞清楚二轮承包时的真实情况,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
对个别没有开展二轮承包的村组,应当先延包后确权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执行原则:已经进行了二轮承包的村组,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严禁借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重新调整土地
个别没有开展二轮延包的村组要按照现行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4、共有人和现有家庭成员的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该以二轮承包时家庭人口为准,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应加以备注
现有家庭成员应当作为确权登记时的家庭人口登记,但不能登记为承包人口
人口登记以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
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迁出的外嫁女、第1页共4页大学生、现役军人也予以登记,但要进行标注;承包共有人、家庭成员姓名应当与户口本一致
5、农村承包土地被征占的确权登记:农户承包土地被依法全部征占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部分被依法征占的,一般按征占后承包户实际耕种的面积确权登记
6、自留地、新开发地等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