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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构建遗产税法律制度的思考 法学专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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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我国构建遗产税法律制度的思考摘要遗产税是指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收对象的税,属财产税范畴。遗产税具有以下功能:均衡社会财富分配、增加财税收入、鼓励慈善公益事业、引导自主创业及拉动消费等。当今世界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遗产税法律体系,遗产税制度已成为这些国家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在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历经长期的利益博弈却始终未能出台。随着十八大之后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该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当前社会财富分配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开征遗产税,既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又有利于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更能体现执政党缝合阶层鸿沟,让发展利益共享的治国理念。在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上,又有代表再次提议讨论遗产税法草案,并建议由各省级地方立法及法制部门先行拟定方案,再报中央汇总后适时出台统一的遗产税法律制度。国务院在2013年2月批转发改委等部门提交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时,也提出将在相关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征遗产税。本文从遗产税的基础理论入手,对遗产税制度进行了缜密的法律分析,并通过对比美国、日本、台湾地区的遗产税法律制度,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有益借鉴。在对我国构建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先阐述了建立相关制度的必要性即有利于抑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公平分配;有利于增加财政扶贫力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体系;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同时,遗产税的开征还能鼓励富人热心慈善,并促使青年人自主创业,奋发有为。后对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从税源基础、经验借鉴、法律规范、监管能力等方面已初步具备了开征条件。2关于我国立法体例的选择与遗产税税制模式,在相较国外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基于我国国情,本文认为应实行赠与税与遗产税合并征收,两税规定在同一部遗产税法的立法体例,并将赠与税征收年限设定为5年,同时采用总遗产税税制模式,理由在于:总遗产税税制既相对操作简单,又可保证税源,降低成本。在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有待提升,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遗产税制应当尽量做到操作方便。而总遗产税制只需对遗产总额进行一次征缴即可,在实践中利于操作,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另外,还必须考虑到现阶段征收遗产税的相应成本。在总遗产税制下,只需要对遗产总额进行一次性课税即可,不需要考虑继承份额的多少以及身份关系,从而极大降低了征税成本。但如果分别对各个继承人征收遗产税,则不仅要核实各继承人所各自分得的遗产,还要对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查,征税成本过高;最后,由于遗产在各继承人还未分割之前就己经课缴了遗产税,故能有效地保证相应税源。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构成要素是遗产税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主体、课税客体、遗产税及赠与税税率、免征额的确定、扣除项目等。纳税主体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若没有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纳税人为继承人、受赠人、法定代理人。接受遗赠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并建议参照国际通常做法,以属人兼属地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人。课税客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我国的遗产税税率模式,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遗产税税率设置,建议采用l0%至5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较为合理。且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宜过宽,建议免征额定为600万元。扣除项目包括必要扣除和特殊扣除,必要扣除包括:相关殡葬费用和为管理遗产而花3费的必要开支,死者生前拖欠的相关税费,尚未完全清偿的合法债务,以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他人犯罪等损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等。特殊扣除包括:对配偶、老弱病残的扣除,对社会保障金、公积金、抚恤金以及唯一住房的扣除,对慈善公益事业捐款的扣除;另外,为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对被继承人在死亡前5年内继承的已缴纳遗产税的财产,以及按境外法律已缴纳过遗产税的遗产,应允许其在应纳税额中抵扣相应税额。纳税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逾期不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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