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五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第1页共6页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第三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九条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