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9号)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20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20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0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20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